章节目录 第六十六章 欺君误国——周延儒(1 / 1)

作品:《史事讲将1三国明

周延儒,字玉绳,号挹斋,南直隶常州府宜兴县,崇祯年间的内阁首辅之一。自幼聪颖,连中会元、状元,历任翰林院修撰、右中允、左庶子、少詹事、正詹、礼部右侍郎等职。善于迎合崇祯帝旨意,以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,进入内阁,加太子太保衔,改任文渊阁大学士,升任内阁首辅,加少保衔,进武英殿大学士,加少傅兼太子太傅,改吏部尚书,进建极殿大学士。期间与同僚温体仁倾轧,因被言官陈赞化揭露曾私下称崇祯帝为“羲皇上人”而辞职。后再任内阁首辅,进少师,升为中极殿大学士,他复出后,推翻温体仁主政时的弊政,笼络人心,并重新获得崇祯帝的信任。但同时也倚靠吴昌时、董廷献等亲信,结交内侍,收受贿赂,加剧了朝政的腐败。

清军第六次入塞大掠,周延儒自请督师堵截撤退的清军,但他不仅没有认真堵截,还不断谎报军情。还朝后,崇祯帝欲加封他为太师,但其督师期间的行径随即由锦衣卫都督骆养性等密告于崇祯帝,因而被勒令致仕回乡。不久,雷演祚、郝?、蒋拱宸等揭发其招权纳贿、结交内侍,触怒崇祯帝,周延儒被再召至京师赐死,时年五十五岁。

周延儒,出身于宜兴的一个书香门第,他的祖先周冲号静庵先生,是王阳明的门人,官至应城知县、唐王府纪善,入祀乡贤祠。周冲的从孙周淳,周延儒的祖父,官至太康知县。周淳长子周天瑞没有功名,但周天瑞第三子周延儒却自幼聪颖,有“神童”之称。周延儒早年曾与东林党人交游,尤其与姚希孟、罗喻义友善,后来其学问日益精进,被三吴士绅推为“艺林之冠冕”。

年方二十余岁的周延儒,考中乡试第二十二名,他连中会元和状元,授翰林院修撰。周延儒长相俊丽,以此沾沾自喜,与同样少年得志的同年进士冯铨关系很好,曾同床共枕,后来他和冯铨还结成了儿女亲家。周延儒参与科举阅卷,录取李应升,被认为是选拔了一个合适的人才,周延儒迁右春坊右中允,掌管司经局。上任后力推孙承宗入阁,主持军政,后任左庶子、少詹事等职,并调任南京翰林院。期间周延儒父母双亡,他连遭两艰,杜门谢客,得以躲过天启末年因魏忠贤专权而风云诡谲的政局,在此期间,他曾给好友冯铨写信,援救被魏忠贤迫害的东林党人。

崇祯帝即位,周延儒补任詹事府正詹,被提拔为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。宁远、锦州相继发生兵变,辽东巡抚毕自肃自杀,督师袁崇焕请发军饷,崇祯帝在文华殿召集大臣商议,大臣都请求动用内帑,崇祯帝不愿意。在场的周延儒揣摩上意,说:“以往边关守兵防止外敌入侵,而今要防士兵了。宁远士兵哗变,发军饷,锦州士兵哗变,再发军饷,这样下去,镇守边关的部队都要学样了。”崇祯帝询问对策,周延儒说:“情况紧迫,不得不发,但得想个长久之策。”崇祯帝认为周延儒说得有道理。

崇祯帝又询问边军军饷问题,周延儒说:“军士要挟,不止为少饷,毕竟别有隐情。古人罗雀掘鼠,军心不变。今各兵止少他折色,未尝少他月饷,如何辄动鼓噪?此其中必有原故!”暗示骄横的武官闹事来胁迫袁崇焕,崇祯帝深表赞同。当时,大小臣工都不敢回答,唯独周延儒的回答能令崇祯帝满意,所以他“由此荷圣眷矣”。

因大学士刘鸿训罢官,崇祯帝指示吏部会推内阁增补成员的候选人,开出的名单包括吏部左侍郎成基命、礼部右侍郎钱谦益等人,钱谦益最有望入选。周延儒认为此番会推阁员自己如能被提名,必定会被崇祯帝点用。他除了在外廷积极活动,还走后门结好于外戚郑养性、万炜以及东厂太监唐之征作为内援,志在必得。但结果名单却没有他,也没有礼部尚书温体仁,两人便把矛头对准了钱谦益。周延儒散布流言,称这次会推完全是由钱谦益的同党把持,温体仁更是上了一道《直发盖世神奸疏》,揭发与钱谦益有涉的钱千秋科举舞弊案,崇祯帝召见百官询问此事时,温体仁、周延儒都称崇祯帝被钱谦益的同党蒙蔽。崇祯帝本来也希望周延儒能入阁,看到名单没有周延儒就很怀疑,于是就相信温体仁、周延儒所散布的钱谦益结党的说法,将钱谦益逐出朝廷。从此,周延儒与东林党反目成仇。

崇祯帝在文华殿单独召见周延儒,从午后一直谈到深夜。此次召对与往常截然不同,翰林院记注官也不得在旁记录,所以君臣之间到底说了些什么,人们不得而知。不过敏感的言官还是揣测到了一点眉目:崇祯帝因钱谦益案件而暂停会推阁员,此番单独召见周延儒,显然有意让他入阁辅政。于是,言官们纷纷上疏抨击周延儒,试图阻遏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。南京兵科给事中钱允鲸等人向崇祯帝揭发周延儒一向与“阉党”逆案中人冯铨狼狈为奸,目的有两个,一是“以图大拜”,即进入内阁;二是“以图翻局”,即推翻逆案。周延儒立即上疏为自己辩解,称言官所说都是莫须有之事。崇祯帝迫切需要一个能总理朝政的大臣,他很看重周延儒的政治才干,因此态度明显偏袒,对于钱允鲸等人的奏疏只是“报闻”而已,而对于周延儒的答辩奏疏却“优诏答之”,意在给言官们泼冷水,让他们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说三道四。言官们并不气馁,御史刘之凤等人在几天之内联名上疏,对崇祯帝单独召见周延儒一事表示异议。崇祯帝只是淡然批复“不得渎奏”四字,只字未提召对之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