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节目录 第216章 无聊的人(2 / 2)

作品:《散文诗10000

3、酒店要不要承担责任?

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第2款规定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案发后,因为事情发生在酒店内,酒店还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了李某家属4万元丧葬费。

但是李某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要求酒店赔偿,未果后将酒店及其股东告上法庭,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7万余元赔偿。

李某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是:

第一、郭某对前一名技师动手动脚,要求前一名技师加钟未果,酒店才安排李某为郭某提供服务。李某是酒店的员工。

第二、郭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时,公司没有派人去现场核实及了解情况。

第三、郭某离开时形迹可疑,公司也没有重视,也没有及时核实李某是否结束工作,是否从房间内出来,直到中午才发现李某被害。

酒店及其股东则辩称:

第一、郭某是嫌前一名技师不会说话,才要求更换技师,没有证据证明对前一名女技师动手动脚。

第二、酒店没有指派李某,李某不是受酒店指派为郭某提供服务。所有的技师有一个技师群,谁去服务并不是酒店指派的,而是技师们自己约定的。所有的技师不接受酒店的管理。

第三、李某被郭某掐脖子无法也没有发出大的声音,酒店是没有办法发现的。

第四、李某被害的主要原因是,与郭某在进行非法交易过程中激怒了郭某,与酒店无关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整个事件的过程发生在酒店某房内,并非在酒店公共场所。在旅客入住后,该客房就形成旅客的私人空间,酒店经营方不可能在对旅客在客房内的活动进行干预、管理或控制,更不可能在受害人没有向酒店工作人员求助的情况下,进入客房进行干预或采取报警等措施。在事故发生后,酒店工作人员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,尽到其合理安全保障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