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节目录 第228章 大唐神操作的开放解释(1 / 2)
作品:《唐朝的草蜢》唐朝风气开放不假,但是这开放是很另类的
大唐的对外开放,是一种外面的能进来,里面的难出去,进来了休想走的那种霸主性质的开放。
唐高祖武德七年(公元 624 年)曾规定:归附大唐的外籍商人,每人每年只需缴纳丁税 5-10 文不等,有时甚至干脆免缴,而普通汉民每年却需缴纳田租粟二石
便宜不?别心理不平衡,来了就成了等待宰杀的牛羊了
外国人在大唐定居,不能买地买田,只能租房子住,外国人如果在大唐去世,所有的东西都不许带出唐朝的国土
为什么?
对不起
>人<
大唐这没有理由
就问他气不气?
后来更狠了,如果唐朝人在大唐属国被害,杀人的外国人一定要判处死刑。相反如果是大唐人不小心害死了外国人,则可以拿钱赎命
现在看来是很不合理的规定,可是大唐从立国开始就是横着来的,爱来不来,来了想走就是问题了
敦煌遗书《唐开元户部格残卷》的记载,唐垂拱元年(685 年)八月,朝廷曾下达更严苛的敕令:
诸蕃商胡若有驼逐,任于内地兴易,不得入蕃。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捕。
这条敕令清晰表明,朝廷原则上可以同意外国商队在外交使团外直接来内地贸易,但一定要付出代价:来了就算自愿归化大唐,「不得入蕃」,再也不准回归故土。
原则上,懂没?最终解释权在大唐,不服打官司,敢打看谁弄死谁
外人积极「慕化」,向来是盛世必不可少的妆点
《唐律疏议·卫禁律》即规定:非因公出差不得出境,若大胆翻越国境,处二年徒刑;期间与外人交易,罪加一等;交易涉及兵器,绞刑;与外国人通婚,流放二千里。
即使是唐朝官吏因公出使外国,未经批准夹带私货,一经发现,也要以盗窃罪论处
这些政策的出台,主要服务于政治目的。唐朝建立之初,政权根基不稳,又刚刚经历隋末大动乱,百业凋敝,民心涣散。这时吸收外来移民,除能增加一定的财税,更可以营造一种四方向化的氛围,树立统治权威。
也正由于对外开放是政治挂帅,在事关普通百姓生计的经贸领域,迈出的步子反而并不大。合法合规的对外经贸途径只有三条:纯官方的朝贡贸易、官方严格控制下的边境互市以及市舶贸易。
唐代的「朝贡贸易」,与历代相比并无特殊。只是由于朝廷赏赐格外慷慨,价值远超贡品本身,吸引了大批来自中亚的商业民族粟特人,混入各国使团牟利。
不过,粟特「贡使」若想顺便再挟带私货,就要冒很大的风险了。
《唐律疏议》规定:私自携带物品与唐普通百姓交易,按盗窃罪量刑,最高可判处三千里流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