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节目录 第184章 草寇与冠军(二十四)(2 / 2)

作品:《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管理范畴,进行治安管理处罚;情节严

重的,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其他个罪中。

四、结语

综上所述,寻衅滋事罪在进行司法认定时,不能采取单

一的理论进行界定,需要结合侵犯客体论、因果论、主观论

等多方面进行分析,同时在进行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时需要对

行为人实施行为方式、手段、时间、地点、危害结果进行综

合判断,且在司法认定过程中,要明确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

罪名,提高司法公正、公平、公开性,使司法尊严得到有效

维护。如果能把寻衅滋事罪这个“小口袋罪”分开,更细化

地归入不同性质的其他相关罪名里,会减少更多定性方面的

争议,增强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可操作性。

参考文献:

[1]托娅.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[D].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,

2019.

[2]曹瑞刚,曹丽丹.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[J].法制博览,

2019(9).

[3]陈抚娟.以刑释罪视角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路径探析[D].南昌大学硕士论

文,2019.

(责任编辑:林丽华)

所谓寻衅滋事罪,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、骚扰

他人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威者在公共场所起哄

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

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,在司

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,基于此,本文就对此

进行深入探讨。

二、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

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,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方式,即

随意殴打他人,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强拿硬要

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

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。从规定可知,寻衅滋

事罪是为了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,保障社会安定。

更深入地讲,“随意殴打他人”是为了有效保障个人安

全,“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”则是为了保障公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