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节目录 第186章 草寇与冠军(二十六)(2 / 2)
作品:《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》袋化情形逐步加剧化。 对于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
中,司法人员通常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广泛使用。
(2)判断标准不一致。 我国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判断标准,法律词语往往带有很强的随意性。 某些概括性
判断标准上缺乏明显区别,具体判断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条文
得出结果;寻衅滋事罪用规范性词语确定性不高,使得规范
适用较为模糊不清。 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不能形成统一的
法律规范判断标准,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分析、适用
和评价寻衅滋事罪。
2. 刑事司法的扩张适用。
(1)误解法律条文。 寻衅滋事罪基于其不确定的规范与
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难区别,对于主观方面和定罪认定标准
有所不同,从而极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。 基于相关法律规
定没有明确规范,其含义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词;司法
人员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,在很大程
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误解,激化寻衅滋
事罪适用的广泛性。
(2)法条选取随意性。 司法人员在法条的选取态度通常
掺杂个人主观性。 众人皆知,司法人员认定那些法律条文尚
未明确的行为时应当保持正当性。 司法人员认定某个行为是
否违反法律或者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遭受刑罚
处罚,司法人员便会在刑法中选择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用。
很多情形下某一条文能够体现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,
且很难运用其他法条对该罪进行认定时,司法人员便会刨除
正当性判断的合理性,随意选择寻衅滋事罪进行口袋化适用。
三、寻衅滋事罪“口袋化”的应对建议
(一)立法层面。
1. 严格秉持谦抑性原则。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
具体操作违反刑法的谦抑性,将本为非罪或治安处罚的寻衅
滋事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,从而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界定存
在差错,也加剧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发激烈。 严格遵循
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则,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
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和认定范围,并寻求和发展抑制寻衅滋事